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记者会上说 我国没有秘密拘捕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3/9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京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郎胜针对网上出现的"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的说法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郎胜说,今天提供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以外,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权利的重视。

  不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不矛盾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记者会上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并不矛盾

  郎胜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个规定和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回答没有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就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这次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诉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样的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回答问题的话,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

  了解案情的人作证是应尽义务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记者会上说,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郎胜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履行应尽的义务。

  郎胜说,在履行作证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草案规定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有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但是在具体个案上,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充分反映各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记者会上说,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比较一致的观点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都充分地得到反映。

  郎胜说,在立法过程中问计于民,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一个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一直在关注、研究、收集这部法律在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2009年开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时,就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包含公检法这些司法机关的意见,也包含专家、学者、律师界的意见,也包含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郎胜说,这几年,本届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80多件、2000多人次。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因刑诉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社会的关注度比较高,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意见。有很多专家学者、热心群众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对每一条意见,包括网络上提出的意见,都进行了梳理。

  审慎规定了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记者会上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公诉案件和解的规定,体现了审慎原则。

  郎胜说,修正案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问题。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的时候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草案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定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

  郎胜说,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新设立的制度,需要审慎把握,因为我们过去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无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如何体现审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范围要严格限制,限定在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郎胜说,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